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实施细则( 二 )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 , 积分自动失效 。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 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 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

推荐阅读